在近期的肖战风波事件中,同人创作开始进入大众视野。事情起因是肖战粉丝举报写同人文的创作者,随后创作者发表内容的平台AO3网站,由于受到肖战粉丝的举报牵连,导致被“墙”。
这件事激起了很多人极大的愤慨和未休的争端,但我们今天不谈风波,只想聊聊,同人创作与侵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同人文,并不是简单理解的同性向的文学作品,而是指在原作基础上,把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进行创作的作品。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创作同人。
我们见过的同人创作并不少,例如周星驰的《大话西游》,江南写的《此间的少年》等,都属于同人创作范畴。甚至高鹗续写的《红楼梦》后四十回,也属于曹雪芹所作《红楼梦》前八十回的同人文。
近年来,同人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不胜枚举。纠纷主要集中于两种情况:
一是在原著基础上进行扩写,这必然会造成著作权侵权。如果将曹雪芹、高鹗以及《红楼梦》放在重视知识产权的现代社会,那么高鹗续写并出版《红楼梦》后四十回的行为无疑侵犯了曹雪芹的著作权。
认定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就在于同人作品是否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利用原著进行简单的衍生。如果只是单纯使用原角色名字等特征,通常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也不代表作品就是安全的,因为也可能涉及到我们要说的第二点,不正当竞争。
二是将原著中的人物安插在全新的故事背景中,但这可能涉及到“碰瓷”原著,造成不正当竞争。江南在《此间的少年》中使用郭靖、黄蓉、乔峰等武侠人物,便被金庸起诉,最后判决不正当竞争成立。
无独有偶,近日,小说《花千骨》的版权方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江文学)诉告腾飞克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迎来终审判决。
《花千骨》是IP影视化的成功作品之一,拥有极高热度。此前,晋江文学发现腾飞克公司经营的某小说网站上存在100余部《花千骨》同人作品,其中运用了《花千骨》的作品名称、武器名称、门派等各种知名商品名称及设定。因认为该行为涉嫌侵权,晋江文学将腾飞克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二审判决结果出炉,腾飞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万余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判决正确认定了被告实施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引人混淆误认的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同人作品商业化维权的经典案例。
如何在创作同人作品的同时,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呢?小编认为,同人创作若是想要摆脱法律诟病,首选应是与原著权利人达成合作,拿到授权。如果没有得到原著权利人的授权,无论在创作中怎样规避,都存在涉嫌侵权的风险,很容易踏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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