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林怡佳)“法官,这些年我是一忍再忍,这段婚姻再坚持下去也没有意义了,就让我们俩各自解脱,安度晚年!”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1987年,廖大妈与林大爷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双方数十年来始终争吵不断,几度意欲离婚,但因子女及其他原因耽搁至今。长期存在的矛盾让廖大妈感觉身心俱疲,遂诉至福清法院请求与林大爷离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大妈与林大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廖大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无效,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最终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虽未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在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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