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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学生 律师详解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02

  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学生

  律师详解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 林扬阳

  近期,上海市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男学生一事,在网上不断发酵,并有大量女教师与男学生的聊天截图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网友热议,多个相关话题登上热搜。2月19日,涉事学校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件发生后,网友在“吃瓜”的同时,对涉事女教师、女教师丈夫以及男学生、学校等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诸多疑问。近日,记者邀请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就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热议一:女教师出轨学生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热点回顾:2月16日上午,自称是上海市某中学老师张某丈夫的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聊天记录,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据聊天记录显示,涉事学生是16岁的男性,双方在聊天中言语暧昧。

  网友疑问①:如果女教师张某与16岁学生发生关系情况属实,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林培德律师:该事件中,张某与男学生是否发生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查。但若情况经查属实,张某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是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系侵害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而且,要求受害人是儿童(即14周岁以下),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都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具体到该事件当中,受害人系男学生,双方如是自愿,同时受害人系年满16岁的学生,因强奸罪中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男学生也不是14周岁以下儿童,所以张某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目前流传的信息,亦无法认定张某对受害人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综上,张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内部处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网友疑问②:若涉事夫妻双方离婚,张某需承担哪些赔偿?

  林培德律师:如果张某出轨男学生属实,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丈夫吴某的感情,如果导致离婚后果,可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因此,双方倘若离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分割财产时少分。

  热议二:女教师丈夫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是否违法?

  热点回顾:女教师丈夫吴某公布出了张某的姓名、工作单位,涉事16岁男学生的姓名和班级,以及二者之间的聊天记录。吴某将聊天记录发到多个群里,随着聊天截图的转发及传播,此事登上各大社交平台热搜,并持续发酵。

  网友疑问:女教师丈夫曝光他人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林培德律师:吴某将包含张某、未成年男学生真实姓名以及正面照的聊天记录发到多个群里,并最终在网上传播,涉嫌侵犯张某、男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综上,吴某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若后续张某与男学生因网络曝光而遭遇实质性的伤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还应承担民事侵权的相应法律责任。

  热议三:男学生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回顾:根据聊天记录显示,男学生是第三者,二人“交往”过程中,有触摸女教师张某等行为。

  网友疑问:男学生作为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林培德律师:男学生作为第三者,其与张某的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在此事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出轨的过错程度低于“与他人同居”,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偶尔出轨,如未导致离婚不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频繁出轨达到同居程度则应当属于重大过错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在离婚过错赔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出轨对象主张赔偿责任,男学生不是赔偿责任主体,当事丈夫依法也不能向妻子的出轨对象男学生主张赔偿责任。

  热议四:涉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热点回顾:2月19日,涉事学校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网友疑问:发生教师出轨学生事件,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林培德律师:如果情况属实,学校可能需承担一定管理上存在过失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该事件的发生,侧面说明学校在该方面未足够重视。因此,学校应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确保教师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同时,学校可以对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在事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并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此外,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范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热议五:伪造警方询问笔录如何处罚?

  热点回顾:2月19日,一张显示为“疑似女教师丈夫被问话”的纸质版询问笔录流出,在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并附有相关人员的红色手印。

  据警方称,此事件警方已在处理,笔录泄露不属实,网传图片不是真的,相关部门已经在查,更多信息不能透露。

  网友疑问①:若网传的询问笔录为伪造,伪造者将被如何处罚?

  林培德律师:伪造警方询问笔录,涉嫌伪造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伪造笔录并发布在网络上,还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者将面临治安处罚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被处以罚款。

  网友疑问②:若警方询问笔录为人为泄露,泄露人是否违法?

  林培德律师: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等事项。鉴于该事件并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泄露相关询问笔录不构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但是笔录中有身份信息,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则可能触犯侵犯公民身份信息罪,涉嫌违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热议六:恶意拼接他人照片称是涉事女教师是否犯法?

  热点回顾:网传女教师图片中,一名时尚女博主的照片被恶意拼接称是涉事女教师,并在网上疯传。2月19日,该博主在社交媒体辟谣并表示将维权。

  网友疑问:恶意拼接他人照片并传播是否构成犯罪?

  林培德律师:在该事件中,拼接照片的制作者盗用他人照片并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名誉权和肖像权,如果这种行为故意扰乱了公共秩序,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此外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等。

  根据《刑法》和《网络安全法》,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网民千万不应该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成他人名誉或者隐私受损。当遇到此类事件,可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原创图片、被侵权使用的图片、相关的社交媒体或网络链接等,以证明个人的照片被未经授权使用。其次向侵权方发起正式的侵权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照片,并进行公开道歉以及可能的赔偿。如果侵权方不配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此外,知情仍传播该照片的网友亦涉及侵权,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该照片的网友需尽快删除,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热议七:冒充女教师开直播赚流量是否涉嫌诈骗?

  热点回顾:2月20日晚,有不少网友发布消息称,疑似“涉事女教师开直播”。根据网络上的截图显示,该女子的账号信息和“33岁”“上海·虹口”“华东师范大学”等内容有关,简介是“我就是要赚大钱”,可是她的IP地址显示是在辽宁。目前,已查不到该账户任何信息。此外,某社交平台出现多个名为“我不是张老师”的账户。

  网友疑问: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开直播赚流量,是否构成诈骗?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如果博主仅是冒充“女老师”身份,依据《民法典》规定,博主的行为对“女老师”构成侵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散布不实言论,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博主将面临治安处罚。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实施诈骗等行为,还涉嫌诈骗罪等。

  该事件中,一些主播为了“蹭热度”,有意无意地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女教师”,欺骗公众进行直播,已获得打赏,如果数额小的(一般三千以下),应受到治安处罚;数额大的,可能涉嫌诈骗罪(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律师提醒

  出轨不忠是道德问题,而侵害他人隐私是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在合法框架中进行,不能有理但任性,否则将两败俱伤。

  此外,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论个人还是社交媒体,在网络或其他社交渠道发表言论应当保护各方隐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毫无底线、滥用权利。


  普法后记

  “女教师被曝出轨16岁学生”一事,成了开年以来最火爆的社会舆情。

  有人为了个人私欲,罔顾道德底线;有人为了发泄愤怒,逾越法律红线;有人为了获取流量,放弃做人底线。涉事女教师因自己的行为遭受道德批判,并面临处分;丈夫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涉嫌违法,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友伪造警方询问笔录、恶意拼接他人照片、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开直播赚流量涉嫌违法……在该事件中,没有一个赢家。

  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而教师则是塑造未来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人师表应以身立教,越过道德底线将自尝恶果。

  道德底线不可踏,法律红线更是不可越。对于维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从言语到行为,都不能超过法律限度,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吃瓜”群众,则应保持理性,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拒绝传播违法、虚假、不实的信息,更不能为了“蹭流量”而无所不用其极。

  最后,回归事件本身,其背后反映出的教育问题值得深思。希望教育部门、学校以此为鉴,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家庭应与学校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孩子的权益。只有教育和家庭共同努力,孩子才能在和谐、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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