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邱日鑫
不论贫穷富有,疾病还是健康,相爱相敬,不离不弃,婚礼上的誓言,不只是说说而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调解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履行扶养义务。
案情回顾
2019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并生育一子。2022年7月,王女士被检查出患有尿毒症。前期,李先生与王女士的父母一起照顾王女士。2023年10月后,李先生自行离开正在治疗的王女士,不再负担医疗费用。因前期的治疗已花费王女士及其父母的全部积蓄,还欠下亲戚朋友不少钱。为此,王女士及其家属求助派出所及县妇联,要求李先生承担责任,但李先生不愿意协商,反而避之不见。王女士遂起诉至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至2023年间,王女士因病情需要,多次到医院复查、治疗,扣除各项报销后,个人支付医疗费30万余元。2023年12月,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先生给付医药费、扶养费共计14万元,并承担接下来每月6000元扶养费用(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用)。
经调解,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女士因身患疾病,需要救治,没有生活来源,李先生作为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助义务。承办法官向李先生释明了法律规定,也认真听取了李先生的意见,解答其疑惑,缓解了其对抗的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先生同意承担对王女士的扶养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夫妻一方存在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需要扶养的情形时,另一方必须提供帮忙。夫妻之间既要在经济上相互支持,更要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强制性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助于形成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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