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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09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男方未如约履行,女方诉至法院能追讨回来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和被告小李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女儿跟随小王生活,生活费由小李每年支付4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双方离婚后,小李仅在支付了一千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小王只好自行承担女儿的教育、生活等费用。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离婚8年后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院热水塘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子女教育、抚养和保护的义务。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并不能免除。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对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小王作为女儿的母亲,垫付了小李应支付的费用,现主张小李返还其已垫付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李向小王返还其女儿8年来的生活费共计31000元,并且按照约定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父母若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子女,不仅会影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还可能会成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7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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