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素梅
婚姻生活中,往往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这些劳动也应获得价值认可。惠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依法判决男方支付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女方经济补偿,有效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许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张某于2022年1月26日向惠安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于2022年10月8日起诉要求离婚。
许某主张因为婚后想要继续生育,自己多次求医,身体伤害巨大。且婚后张某在外务工,自己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若张某坚持要求离婚,许某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给付经济补偿。
惠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许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张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夫妻和好无望,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双方共认婚后均是许某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婚后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且双方为了生育子女,许某就医调理身体,付出较多的精力,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及张某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由张某一次性补偿许某经济补偿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婚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特别是妻子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另一方的工作解除后顾之忧。而多负担者,导致其自我发展受限,甚至完全牺牲自我,成为全职太太全心全意投入家庭劳务中。在此情形下,若双方感情出现破裂导致离婚,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的一方,反而会因为自身的发展或者缺乏经济收入而面临权益不能保障的困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综合考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投入所获得的效益,综合各方面进行衡量。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最后,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双方协议不成需要对数额进行判决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持续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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