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今年3月,我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路边,被路过的李某捡走。之后,我联系上李某。因手机存储着重要资料,我承诺李某,若其归还手机,愿意支付400元报酬,却遭到李某拒绝。其间,李某将手机转卖给他人,并将手机格式化。请问,手机被他人捡到后卖出,该如何索赔?如果李某归还手机,我是否需要支付此前承诺的报酬?
赵毅(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在拾得手机后,未妥善保管,将手机转卖,导致您遭受损失,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可向手机遗失地或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关于您愿意支付李某400元拿回手机的报酬承诺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归还及转卖手机的行为已构成侵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如果李某返还手机,您可以不支付之前承诺的报酬费用。
□记者 汤仙念 整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综合执法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综合执法时评网 sp.zhzfzi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