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春节快到了,加上孩子放寒假了,烟花生意很畅销,起初想卖点烟花挣点小钱,生意越来越好后一发不可收拾,抱着侥幸心理想卖得更多,却酿成大错。”易某某声泪俱下,承认了自己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经查,易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使用名义多次向某公司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并私自存放于其租赁的民房内用于销售,已销售各类烟花爆竹706件,销售金额合计10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
2024年7月1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长乐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不仅干扰市场秩序,无形之中也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切忌贪小惠而酿大错。广大市民群众请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若有需求,请到合规店铺购买烟花爆竹,多一份谨慎,多一份安心。(陈欣知 李增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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