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短视频的流行让一段舞蹈、一个搞笑片段、一首歌曲甚至是一句话,都有了成为爆款的可能。抖音是短视频app里的No.1,其受众广,热度高,带出了不少“抖音爆款”。3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抖音爆款”有关的行政纠纷案。
2018年7月31日,易湘瑞公司提出“抖音爆款”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抖音爆款”商标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抖音”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易湘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判断是否近似商标,有以下几个原则:
1.?易分辨原则。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
2.?主体相似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4.?知名度原则。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即使改变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来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原告易湘瑞公司诉称:“抖音爆款”商标(诉争商标)与字节跳动公司的“抖音”相关商标(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按照行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当予以注册。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展开了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有待进一步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小编查询发现,字节跳动在2016年和2017年已经注册多个“抖音”商标,其中有6个“抖音”商标在第9类上。易湘瑞公司的“抖音爆款”商标想注册成功,是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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