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石材公司协商并签订购销合同,欲购买一批石材用于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交货和结算,尚余78万余元货款没有支付。某石材公司找到李某和某建筑公司,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某建筑公司和李某均认为自己不是合同主体,拒绝支付货款。
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已将工程包给了李某,李某只是借用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李某并不是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签合同。公司支付货款,是因受李某委托,出于好心帮忙支付。李某认为自己是项目负责人,只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并非合同主体。三方协商未果,某石材公司最终将李某和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虽提出借用公司名义签合同等诸多抗辩,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某建筑公司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李某是其联系人,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损失,李某不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企业交易活动中,合同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合理预估风险。合同遵守相对性原则,一般来说,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本案中,法院针对该公司的多种抗辩,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了该公司的合同义务主体身份。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在诉讼程序中,企业也同样要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在庭审中隐瞒甚至虚构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更重的法律后果。(韩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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