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桩案件,案件主角是著名的江中药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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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一定听过“江中牌健胃消食片”、“江中猴姑米稀”等商品,它们都出自江中药业公司。江中药业公司是一家集医药制造、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于一体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江中”食品、药品,在国内具有颇高知名度。
江中药业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等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江中安康JZAK”字样的多款营养品,其中包括“益生菌粉”、“中老年蛋白质粉”等,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会使得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于是,江中药业诉至法院,要求江中安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针对18款侵权商品分别提起诉讼,18案共计请求赔偿700余万元。
江中安康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商标已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受理,因此属于合法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且被控侵权的产品为食品类,与“江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不同,因此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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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查询后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申请的几件“江中安康JZAK”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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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江中安康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使用的“江中”文字及字体基本相同,在文字与字母排列上也基本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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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文字的使用构成江中药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江中安康的标识与江中药业的标识即使不完全相同,但也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实质相同,为近似标志。
在消费对象上,被控侵权产品都指向婴幼儿、儿童,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应属于类似商品。
法院考虑到,“江中”商标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江中安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江中安康JZAK”标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误以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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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已经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最终,江中安康公司因这18款侵权商品,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经生效,其他13件还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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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其他品牌“搭便车”的行为,企业可以尽早注册商标,做好全面的商标布局,在45个类别上做好商标保护,防止自己的品牌做大以后,被有心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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