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李麦颀
商事庭法官助理
今年高考全国甲卷的作文题取材于《红楼梦》,这本古典名著涉及文学艺术、诗词歌赋、园林建筑、中医药膳、烹饪美食等多个知识领域,常读常新。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看《红楼梦》的时候总忍不住去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今天便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贾瑞见色欲淫熙凤凤辣子毒设相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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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王熙凤对贾瑞的死,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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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情节
贾瑞在宁国府见到王熙凤后,对她起了色心,意欲图谋不轨,王熙凤将计就计,让贾瑞晚上在西边的穿堂等自己,结果贾瑞被王熙凤放了鸽子,在穿堂冻了一夜,回去后又被祖父贾代儒责打,饿着肚子在冷风里读书。
贾瑞并没有意识到被骗,又来找王熙凤。王熙凤随即让贾瑞晚上到空屋等自己,当晚便让贾蓉和贾蔷在空屋将贾瑞抓个现形,逼迫贾瑞写下两张欠条,又着人淋了贾瑞一身尿粪,此时贾瑞才明白自己被王熙凤捉弄了,回家后一病不起,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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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1.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王熙凤让贾瑞在冷风里等、逼迫其写欠条及向其泼粪的行为,本意是给贾瑞一点教训,并不存在剥夺贾瑞生命的故意。
2.过失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冷风里过夜、被迫写欠条及被泼粪三件事对贾瑞的身体、经济及精神造成三重打击,从而生了大病,最终走向死亡,但这个结果是王熙凤无法预见的,所以其对贾瑞的死不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
3.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例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王熙凤诱骗贾瑞吹冷风、威胁贾瑞写欠条及向贾瑞泼粪均不属于上述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王熙凤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侮辱罪,但其对贾瑞的死亡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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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刑法》第15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46条。
二、贾政不幸撒手人寰妻儿分产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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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若贾政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其家产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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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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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王夫人有权取得其与贾政共有财产的一半,下面主要探讨属于贾政的那一半财产的分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
1.贾政父亲已逝,母亲为史太君,多称贾母,其享有继承权。
2.赵姨娘是妾,不属于配偶,其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因此,贾珠、贾元春及贾宝玉作为婚生子女,贾探春及贾环作为非婚生子女,加上养女贾惜春均具有继承权。
4.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贾元春、贾珠先于贾政死亡,贾元春无子女,但贾珠有一儿子贾兰,故贾兰可代贾珠继承贾政的遗产。
5.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纨清雅端庄,处事明达,丧偶后为夫守节,上侍公婆,下养独子,符合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条件,应享有继承权。
6.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贾母、王夫人、李纨、贾兰、贾宝玉、贾惜春、贾探春、贾环每人能继承贾政遗产的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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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29条、第1130条、第1153条。
三、中秋之夜凹晶馆内三钗联诗互诉衷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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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凹晶馆联诗的著作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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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情节
大观园群芳流散,死的死,病的病,散的散,林黛玉与史湘云怀着孤独与失意在凹晶馆内赏月,史湘云为了安慰伤感的林黛玉,提议联诗。
两人从“三五中秋节,清游拟上元”一直对到“寒塘渡鹤影,冷月葬花魂”。突然,山石后方转出一个人,正是妙玉,她对两人的联诗十分赞赏,但认为黛云二人的警句已出,就此暂停为好。后妙玉接了二十六句,自此,一共七十句的凹晶馆联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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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凹晶馆联诗的著作权由林黛玉、史湘云及妙玉共同享有。
2.法律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鉴于联诗可分割成七十句,故三人对自己创作的句子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作为全诗最著名的“寒塘渡鹤影,冷月葬花魂”两句,史湘云对前句、林黛玉对后句均可单独享有著作权,而全诗最后二十六句均系妙玉所作,故其可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3.法律规定,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实际上,黛玉、湘云及妙玉都是曹雪芹笔下的人物,故凹晶馆联诗应是曹雪芹的作品。曹雪芹逝世时间不详,约为1763年2月12日,若该时间准确,凹晶馆联诗的著作权保护期从联诗完成之日直至曹雪芹死亡后第五十年年末,即18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该日之后,凹晶馆联诗进入公有领域,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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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著作权法》第14条、第22条、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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