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综合执法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执法热点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拓展涉诈“资金链”监测对象 因电诈受刑罚人员最高三年不准出境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2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拟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机构未建立反电诈内控机制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草案指出,要扩大涉诈监测治理对象范围,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扩展到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百姓生活中常用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被纳入其中。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

  为保障监测识别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确金融机构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

  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此洗钱。

  草案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未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未有效落实机制,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限制电诈人员开户办卡出境支持帮助涉诈活动罚款加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提高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二是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三是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

  草案二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6/22/1141632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综合执法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综合执法时评网 sp.zhzfzi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8726号-7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