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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1-07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立法职能,以法治力量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助力加快实现乡村振兴。2019年4月22日,《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濮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历时一年半,凝聚集体智慧,关乎广大农民福祉的《条例》正式颁布,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濮阳市乃至全省首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备受社会关注。

  ●建设美丽乡村立法势在必行●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法治保障是根本。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门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这为我们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立法创造了空间。通过制定该《条例》,将濮阳市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既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生动体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立法势在必行!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落实市委决策,坚持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加强对《条例》制定工作的政治领导。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定期向市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并落实市委的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条例》制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条例》的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注意把握方向全局,统一思想步调,确保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加强人大主导确保立法质量●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县区有关部门骨干人员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共同起草法规草案。

  为摸实具体情况,使《条例》更接地气,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调研组开展了为期一年多的调研。调研组深入该市20多个代表性的乡镇村庄,分层次组织县(区)、乡(镇)和村庄多次召开座谈会,面向村民、保洁人员、垃圾处理厂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布征求意见稿,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顾问团专家参与讨论提出意见,确保全面掌握实际问题,反映群众诉求。

  在2019年2月19日、4月22日《条例》两次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对倡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给予大力支持,同时针对部门职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等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人大审议职能。

  2019年7月1日,濮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这个《条例》。

  ●聚焦突出问题力求切实管用●

  《条例》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遵循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理念,设置了五章32条,包括总则,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按照垃圾治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处理,具体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同时,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集中处置的模式,明确了治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并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进行了规范;在遵循过罚相当、可操作的原则下,依据上位法,针对禁止性行为设计了罚则,并对非法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桶(箱)的行为等突出问题创设了罚则。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的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全市上下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着力抓好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谱写新时代濮阳乡村振兴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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