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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4个月闪离 高额彩礼是否应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2-24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闪婚夫妻的涉彩礼纠纷案。

  相识三天 闪婚夫妻闪离

  2023年3月1日,家住厦门同安的李先生和省外的叶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两天后,李先生一家将双方谈妥的彩礼取现带到省外女方亲戚家中,交付给叶女士,当日俩人便前往女方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3月6日,叶女士跟随李先生回厦门生活,同年3月27日,俩人在男方家中举行婚礼。

  婚后,叶女士以看望家人、朋友结婚或看病为由多次长时间返回江西居住。2023年6月18日,叶女士再次离厦,双方自此分居。

  2023年9月,叶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怠于弥合为由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彩礼金额 双方各执一词

  面对叶女士的诉求,李先生自觉委屈,到庭辩称:“我们都尽量满足她提出的要求,婚前我父亲向朋友借取现金26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她,并为她购买金子首饰合计3.9万元。然而,她却多次长时间离厦返乡,拒绝联系,并对要求回厦共同生活的要求也均置之不理。虽然我们领取结婚证办理婚礼,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我同意离婚,但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彩礼及金子首饰。”

  为此,李先生举证案外人的交易明细及照片拟证明上述事实。

  叶女士则认为,交易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现金达不到26万元,仅收到彩礼12.8万元。金子首饰是李先生的长辈赠送的,李先生不是返还请求权人。

  准予离婚 酌情返还彩礼

  同安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对交易明细及照片均予以确认,但交易明细清单仅能证明案外人于2023年3月2日取现26万元,尚不足以证明该笔取现全部用于支付彩礼礼金。照片显示叶女士、李先生及各自亲人在场交接聘金,但无法看出实际金额达到26万元。

  综上,李先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聘金金额达到26万元,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依法认定聘金应为12.8万元。再查明,双方共同确认,购买金器合计价值3.9万元,现金器均由叶女士保管。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和李先生匆促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4个月,双方对待婚姻均较为草率,均未有意愿修复感情、矛盾不可协调,故准予叶女士和李先生离婚。

  此案中,结婚时,李先生按当地风俗给付叶女士聘金12.8万元及价值3.9万元的金器,系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应认定为彩礼范围。李先生主张聘金高达26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另鉴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生育子女,双方均不具有明显过错,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金器(价值3.9万元)目前由叶女士保管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叶女士应返还李先生彩礼10万元。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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