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士:我母亲上个月去市场买菜时,被匆忙经过的李某不慎撞到,由于市场的地面过于湿滑,我母亲被撞后站立不稳而摔伤。请问,这样的情况应该向谁索赔医药费?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华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您母亲在市场购物时被李某撞倒,属于第三人侵权,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市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市场地面过于湿滑导致您母亲摔倒也存在过错,因此该市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邱玉香 吴伟芳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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