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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彩礼怎么退?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2-24

  相识三天“闪婚”,不足四月起诉离婚,彩礼退不退?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日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一起来看看。

  2023年3月1日,李先生和叶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日,李先生一家将双方谈妥的彩礼交付给叶女士一家,当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叶女士以看望家人、朋友结婚或看病为由,多次长时间返回江西居住。同年6月18日,叶女士再次离厦,双方自此分居。2023年9月,叶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同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面对叶女士的诉求,李先生自觉委屈。“虽然我们已经结婚,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我同意离婚,但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彩礼及黄金首饰。”李先生说,婚前家里向朋友借了26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叶女士,并购买了3.9万元的黄金首饰。然而婚后叶女士多次长时间离厦返乡,他多次要求其回厦共同生活,均被置之不理。

  庭审中,李先生举示案外人的交易明细及照片拟证明上述事实。但叶女士则认为,交易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她只收到12.8万元彩礼,而黄金首饰是李先生家的长辈赠送的,李先生不是返还请求权人。

  同安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对交易明细及照片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交易明细清单仅能证明案外人于3月2日取现26万元,尚不足以证明该笔取现全部用于支付彩礼礼金。照片显示叶女士、李先生及各自亲人在场交接聘金,但无法看出实际金额达到26万元。综上,法院认为,李先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聘金金额达到26万元,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依法认定聘金应为12.8万元。另查明,双方共同确认,购买金器合计价值3.9万元,金器现均由叶女士保管。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和李先生匆促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四个月,双方对待婚姻均较为草率,均未有意愿修复感情、矛盾不可协调,故准予叶女士和李先生离婚。结婚时李先生按当地风俗给付叶女士聘金12.8万元及价值3.9万元的金器,系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应认定为彩礼范围。李先生主张聘金高达26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此外,鉴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未生育子女,双方均不具有明显过错,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金器(价值3.9万元)目前由叶女士保管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叶女士应返还李先生彩礼10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大家对彩礼认识的加深以及各部门、法院对彩礼问题的治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彩礼问题。然而,很多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返还彩礼,而是无法明确证明自己给付过多少金额的彩礼,或者给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对此,法官建议双方在商谈彩礼金额、敲定给付彩礼日期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明。在给付彩礼的过程中,如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可以直接备注为彩礼。但是按照民间习俗,大多数情况下给付彩礼会使用现金或者做成红包,针对这种情况,要注意留存彩礼费用的款项来源、现金取款记录,交付对方时可以有亲友在场进行见证,并且对彩礼红包、交付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按照交付的时间顺序形成充足的证据链。对“三金”,同样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金饰的购买记录,证明购买金饰目的是为了赠与对方的聊天、证言等。(同安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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