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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非法捕鸟反成“笼中鸟”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2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严令禁止猎捕、出售野生动物,但总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最终将自己“捕”进了法网。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4年4月,刘某电话邀约朱某、廖某前往全南县社迳乡捕鸟。三人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使用刘某提供的气枪在社迳乡江口村捕获2只鸟。后三人在返回途中被全南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查获,并查出气枪1支、铅弹79颗、已死亡鸟2只。

  经鉴定,查获的已死亡的2只鸟分别为家鸽、小鸦鹃,其中小鸦鹃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2500元,查获的枪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24年9月,刘某、朱某、廖某在全南县林业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禁猎期邀约朱某、廖某前往禁猎区,由刘某负责使用禁猎工具气枪射击,廖某负责望风,朱某负责将击中的鸟捡回车上,该行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了生态赔偿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对被告人朱某、廖某判处三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扣押的气枪1支、铅弹79颗、已死亡鸟2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更是严令禁止,任何“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28/202411286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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