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晓玲 通讯员 吴玉萍)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非法采矿案。该案的一个知识点可能触及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常识盲区,即:非法采矿的矿不一定都是煤矿之类的固体。
据了解,2013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公司办公楼附近的土地上打井开采地热水,并对外出售。截止2018年3月,共牟利56万余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国土资源天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地热井内水温为44度,达到《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地热水资源标准。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东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上述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该院。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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