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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摔伤 看法律援助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4-14

  72岁的李某某是一名因公致残的老年伤残军人,依法享受国家抚恤补助。2019年1月某日下午,李某某独自前往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当日下雨,银行地面湿滑,李某某在银行大堂内摔跤后导致左臂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臂脱臼,当日医院即为李某某做了复位和石膏固定处理,并嘱咐其回家静养。

  事后,李某某来到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银行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并赔礼道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李某某持有伤残军人证,属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其案由也符合“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情况,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该案,并指派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亦承办此案。

  刘律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李某某年事已高且手臂受伤需要静养,特地提供上门服务,在李某某家进行了第一次会见。谈话中,李某某表示当天下雨路滑,银行大堂地面有水渍,自己在取号后一迈步就摔倒了,胳膊着地。银行保安不仅没有扶他,还说是自己摔倒的与银行无关,当时李某某就与保安争论起来,后来是银行工作人员扶起自己并陪同去看病。刘律师又询问了当日银行大堂是否有小心地滑等提示标识牌,李某某表示记不清了,只记得自己是从侧面小门进入,地上没有铺防滑地毯。

  李某某在谈及此事时情绪较为激动,多次提及保安对自己态度蛮横、粗暴无礼,也担心自己本本分分一辈子,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怕这次要吃亏。他要求银行保安当面赔礼道歉,银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刘律师对老人进行了安抚,并以事实为依据向李某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如果银行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提示、没有防滑设施,则银行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责,对风险也应当有预见性、控制能力。根据以往判例,银行仅承担小部分责任,而且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刘律师建议先走访调查、收集证据,银行方有调解意向的,先调解再诉讼。李某某当场表示如果既能讨个说法又能得到赔偿那是再好不过的事。

  刘律师在银行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监控,并与当天值守的大堂经理、银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交谈。监控画面显示,李某某确实是取号后在银行大堂滑倒,事发时银行没有相应的防滑设施或提示牌。摔倒后老人与保安发生了口角冲突,银行工作人员扶起老人。刘律师还了解到,李某某摔伤后,银行已派人陪同就医,前期的诊疗费一万多元均由银行垫付,银行留存了收据、发票等证据。

  刘律师又与李某某的主治医师进行了沟通,了解到李某某的左臂脱臼因为李某某年事已高导致恢复较慢,但总体还算幸运,伤势较轻且没有其他并发症、后遗症。通过走访鉴定机构,刘律师了解到李某某的伤情基本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标准。

  完成上述调查工作后,刘律师与李某某再次会面。刘律师就走访调查的结果向李某某进行了核对证实。随后又按照法律法条逐一向李某某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等级,按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刘律师又向李某某阐述了鉴定机构的初步意见,其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也就是说,李某某的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就不能获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更是无从说起。而且,整个事件银行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也只能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刘律师提出,诉讼风险较大,建议李某某与银行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在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后,刘律师再次到银行进行协商。银行承认保安与李某某产生言语冲突,承诺对保安作出内部处罚,李某某也接受了保安的赔礼道歉。

  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分歧,银行方面提出虽然自己存在过错,但李某某的摔伤本质上还是由于其走路不小心导致的,而且李某某每次就医银行都派人陪护并垫付了所有医药费,现在银行只能给予人道主义赔偿2000元。

  刘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摔伤本身并无过错,是因下雨银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虽然银行在前期治疗中垫付了诊疗费,但是老人并未结束治疗完全康复,后期还需要一定费用。

  在多次协商后,银行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某18000元,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不需要返还,后期治疗产生的费用由李某某自行承担。李某某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在公共场所摔伤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殊之处在于老人是伤残军人,既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又符合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条件。

  鉴于老人伤情并不严重又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并为其争取最大权益的原则,在无法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使李某某既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赔偿,又避免了诉讼风险,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徐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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