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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千到七万,上海法援这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5-11

  忙了一整年的工程总算面临收尾,原本是件很值得高兴的事,可公司却在这时拒发工资,这让小邓一筹莫展。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事情要从四年前说起……

  小邓从江苏老家前来上海务工,于2016年7月入职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业务员。

  同年9月,公司人事经理通过微信将电子版《聘用协议》发送给小邓,小邓对该协议中确定的6000元/月工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与其实际工作付出的劳动不匹配,请求公司增加月工资金额。

  后经双方多次磋商,同年11月双方才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小邓每月税前工资为8500元,公司亦自当月起按上述标准向其发放工资至2017年9月30日。

  2017年10月,小邓所在的工程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而公司承接的其他工程项目尚在衔接中。在此期间,公司虽未实际安排工作,但小邓向公司领导请示后仍在工程地点值班待命进行收尾工作,同时等待公司安排新项目。

  然而,2017年11月,公司竟以未实际安排小邓工作内容为由,拒绝向其发放2017年10月的工资。小邓与公司多次沟通,但公司并不认可。

  在小邓为讨薪不成而烦恼之际,他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后得知,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小邓便前往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因小邓申请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情况,且小邓系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故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小邓法律援助,并指派擅长劳动法的严瑾洁律师承办本案。

  严律师通过与小邓会见交谈,了解到小邓在一年多的工作期间,除了未获得2017年10月的工资以外,其所就职的公司一直没有给小邓办理过招工手续,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邓与公司当初虽然经过协商确定工资由6000元/月增加为8500元/月并依此执行,但双方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小邓的合法权益,严律师在小邓要求支付2017年10月工资的诉求之上,新增了一项“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8605元”,并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的过程并不顺利,公司出示了人事经理与小邓的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合同已通过微信发送给小邓,同时表示小邓未按规定提供10月的考勤日记。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小邓的诉求均不予支持。

  严律师分析了小邓败诉的原因,认为需要进一步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是否曾向小邓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

  2.双方就将月工资标准提高至8500元达成一致后,小邓是否就签署新合同事宜向公司询问?公司如何回答?

  3.公司是否因自身原因未向小邓安排实际工作?

  如果能解释清楚这些疑问,这场劳动维权官司还是有可能反败为胜的。

  不久之后,小邓突然电话联系严律师,表示想起有一老乡小郁,也许可以帮助自己获得相关证据。

  小郁和小邓同一时间入职并在同一工程项目工作,同样只收到公司人事经理微信发送的电子版《聘用协议》,小郁和小邓一起曾向公司提起签合同的事,但工作一年直至工程项目结束,公司也未与他们签署书面合同。

  严律师认真听取了小邓描述的情况后,当即觉得小郁的证言对本案后续走向至关重要,应该及时与这位老乡会面并制作证明笔录。

  考虑到提起诉讼的时效紧迫,严律师先向小邓建议就仲裁结果即刻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案件受理后再由严律师代办一审法律援助的申请事宜,以此争取时间。

  与此同时,严律师与小郁取得联系,小郁表示愿意作证,但因已结束在沪务工并回江苏老家准备过年,不便来沪。考虑到此份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严律师当即决定亲自赶赴小郁老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有了小郁的证人证言,公司怠于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可以得到佐证。小邓未获得2017年10月工资的事实,严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细心梳理,也找到了有力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印发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此项规定,公司理应支付小邓2017年10月的工资。

  严律师又梳理了小邓手机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并将新搜集的所有证据一并提交给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小邓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判决,小邓与公司于2017年11月就工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后,公司既未积极履行与小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亦未重新向小邓发送新的劳动合同电子文本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对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2905.71元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小邓要求支付2017年10月的正常出勤工资8055元,法院也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公司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不服提起上诉,小邓又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严律师为小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由于一审搜集的证据已十分全面,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公司作为《聘用协议》的制作方和提供方,在双方对工资标准争议解决后,应当主动将《聘用协议》的工资数额进行修改,并打印后交由小邓签字,但公司怠于履行其义务,迟迟未与小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一年之后,小邓终于维权成功,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这比他最初的诉求还多了6万余元。

  为表达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的感谢,小邓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心系老百姓,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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